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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法第七十四条:空域划分兼顾民航与国防安全等
中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划分空域应兼顾民用航空、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及公众利益。
空域划分的法律要求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划分空域时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以使空域得到合理、安全、充分、有效利用。
相关法规背景
该法第三条明确,民用航空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其他相关条款
对于通用航空活动,该法要求运营者具备与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设施设备、运营场地、手册和其他资料,并满足安全运营要求;从事通用航空定期载客运输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在紧急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在海上遇险时应向船舶和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发送信号。单位或个人发现民用航空器遇险或收到其信号,应立即通知相关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或当地人民政府。
关于事故等级划分,人身伤亡标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民用航空器事故中的特殊情况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该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应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对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民用航空安全意识。